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91财保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生全,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大柴旦行政委员会。
被申请人: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马生全与被申请人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青289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马生全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欠款,现马生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马生全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宗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爱龙
书 记 员 周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