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91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申请人: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767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767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2808.3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宗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爱龙
书 记 员 胡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