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2016)鲁0214执恢 22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13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4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9719473-X。
法定代表人刘佳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平阳路401号甲3574户,身份证号码370212197605134602。
申请执行人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终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海
审 判 员 赵丕杰
人民陪审员 梁 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