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城商初字第863号
原告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971947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女,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城阳区。
被告***,女,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7元,减半收取3273.50元,公告费30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3693.50元由原告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