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城商初字第863号 原告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971947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女,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城阳区。 被告***,女,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被告***、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47元,减半收取3273.50元,公告费30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3693.50元由原告青岛宇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