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309号
申请人:济南益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继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房刚,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双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爱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佑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士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益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双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佑亨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太和兴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双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佑亨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