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94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万亿,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提供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