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02执1880号
申请执行人卫永斌,男。
被执行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卫永斌与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卫永斌向我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张荣
执行员*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