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02执674号
申请人**发,男。
被执行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账户存款六万四千四百六十二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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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