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

上诉人某某与上诉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探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与上诉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探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日期: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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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晋商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郭新征,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英,闻喜县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

法定代表人:姜伟,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剑生,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下称二一四地质队)因探矿权纠纷一案均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运中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将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探矿权转让费730万元的标的额增判为780万元;2、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3、责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上诉人二一四地质队的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运中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主张780万元转让费的诉讼请求;3、驳回被上诉人主张5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4、支持要求反诉被告承担50万元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22日,二一四地质队(甲方)与***(乙方)签订《联合探矿协议书》。约定:“一、联合普查勘探范围:甘肃省康县白扬乡、两河乡和托河乡一带。具体按照探矿权许可证:6200000310030、620000310231两个证照的界定范围进行。二、双方为风险勘探,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甲方占股权51%,乙方占股权49%。三、甲方负责承办:工作区选定、探矿权手续办理、技术工作方案确定与实施以及地方关系的疏通,承担已投入的前期经费。乙方承担勘探经费投入,预计30-50万元人民币,随工作进度逐步到位。勘探经费需要突破50万元时,双方按51:49比例再投入。四、双方成立勘探期间临时领导小组,临时领导小组由钟海亮、***、贾俊立三人组成,钟海亮任组长,临时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把握工作进度和方向。五、探矿工作开始,甲方负责提出技术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度和情况。六、本次合作第一阶段勘探任务从二○○三年八月一日起,至二○○四年九月三十日完成。七、第一阶段勘探结束后,双方共享勘探成果。并根据工作成果由临时领导小组确定进一步勘探、转让、拍卖和开发事项,登记组建股份制公司,展开公司经营(甲乙双方在公司的股份比例仍为51:49),进入下一步工作阶段。八、双方合作探矿期间,甲方不得在本合同合作范围内引资,产生第三合作方。九、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股份制公司登记开业之日止。十、未尽事宜双方即时协商补充。

20045月9日,陇南项目组成员钟海亮、贾俊立、***在二一四地质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备忘录》,主要内容为,以二一四地质队为探矿权人,在甘肃省申报探矿权的三个区块:康县托河区块、王坪区块和文县赵家咀区块,是陇南项目组根据陇南工作总体发展趋势确定的工作目标,同时也是运用陇南项目资金开展的相关工作,符合《联合探矿协议书》第四条所制定的“临时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把握工作进度和方向”的原则,应当予以肯定,属甲乙双方共享的工作成果,其比例仍按《联合探矿协议书》的界定标准执行。为方便项目费用使用和管理,陇南项目财务管理统一到陇南项目组,由财务会计对陇南项目费用收支状况完成核报审定。建立备忘人,钟海亮、贾俊立、***同时作为甲、乙双方代表在备忘录上签字,同意将备忘录作为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双方签订的《联合探矿协议书》之修订和补充条款,和《联合探矿协议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2005年元月4日,二一四地质队(甲方)与***(乙方)签订《联合探矿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双方第一阶段探矿工作已告结束,乙方累计投入已达45万元,甲方垫付款项9.6万元。乙方于2005年1月10日前先期支付甲方1.8万元,余款在2005年底前付清。二、双方第二阶段联合探矿工作开始,探矿计划、实施由乙方组织,费用由乙方承担,所需技术人员,乙方可在二一四地质队聘用,其工资福利待遇由乙方同受聘人员商定,乙方有权解聘受聘人员。受聘人员解聘后,二一四地质队接纳入队。三、由于前期工作投入的形成,白扬区块(许可证号:6200000310231)和两河区块(许可证号:6200000310030),勘查投入应由乙方承担,出现成果仍按原约定比例分成。四、新登记五个区块(许可证号分别为:6200000410361、6200000410179、6200000410178、6200000410360、6200000410279)勘查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出现成果按甲方35%、乙方65%比例利益分成。五、7个区块延续登记年检事宜和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六、7个区块勘查工作,乙方应提出勘查计划,经甲乙双方认可后实施。乙方实施过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变通,但要通报甲方。勘查进展情况分阶段通报甲方。项目工作终结由双方共同确定。甲方可定时对乙方工作进展督查(资料和实地)。七、乙方在7个区块的当年勘查投入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投入标准。(参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标准执行)八、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即自二○○五年元月四日至二○○七年元月五日,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续签。九、从本补充协议起,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除应支付对方前期投入外,还应承担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和50万元违约金。十、本协议作为双方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签《联合探矿协议书》补充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2007年6月,二一四地质队(甲方)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探矿权转让合同》。约定:二一四地质队将其拥有的①甘肃省文县赵家坝——张家沟西矿区金及多金属矿普查(证号:6200000630450,勘查面积7.93平方公里)、②甘肃省文县长坪沟一带金矿普查(证号:6200000630451,勘查面积10.99平方公里)、③甘肃省文县赵家坝——张家沟东矿金及多金属矿普查(证号:6200000530619,勘查面积8.65平方公里)三处普查之探矿权按现状转让给乙方。在转让同时,甲方必须将以往勘查成果一并转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协议规定条件和条款受让甲方所拥有的三处探矿权及相应的勘查成果。并约定,三处探矿权的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1200万元。***和二一四地质队因合作探矿及对上述转让款的分配发生争议,诉讼在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四地质队于2013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探矿权转让款380万元整。若到期不能完全付款,则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运中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各自所交诉讼费由各自承担。

注:付款账户:①中国银行***6216618106000285812。②中国建设银行***6227000360800057094。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郭民贞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