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

梓潼县虹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美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民初3335号
原告:梓潼县虹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沙河村二社(梓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5MA6B41GX4H。
经营者:罗小红,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锋,梓潼县潼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美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安汉大道四段“圣典名都”小区5幢2单元第3层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5MA67W5YW0T。
法定代表人:刘德富,经理。
被告: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绵阳高新国际创意联邦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6栋1单元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66785306N。
法定代表人:周俊,执行董事。
原告梓潼县虹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美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梓潼县虹强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梓潼县虹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贾朝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晋嘉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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