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5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霸辉互联网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肖九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石桥铺绵阳高新国际创意联邦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上诉人成都霸辉互联网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7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霸辉互联网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霸辉互联网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晓都
审判员 史 洁
审判员 赵云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