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执6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9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石桥铺绵阳高新国际创意联邦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66785306N。
法定代表人:何永鹤。
被执行人:何永鹤,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射洪县。
***申请执行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何永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92执61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朝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康银先
书 记 员 左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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