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13执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
被执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绵阳高新国际创意联邦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66785306N。
法定代表人:何永鹤,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7000元,执行费305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以27305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杨建忠
审判员 叶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