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

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民初1957号 申请人: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长卿镇***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326921336L。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 委托代理人;**伶,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绵阳高新国际创意联邦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6栋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66785306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峰混凝土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峰混凝土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481777.30元、暂计算至2022年7月4日的违约金93098.18元、律师费45000元等,诉讼标的总额暂计619875.48元,并于立案的同时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经网络查控的**建筑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619000元。至2022年8月3日,山峰混凝土公司按本院要求补齐财产保全资料。据山峰混凝土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愿为其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峰混凝土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经网络查控的**建筑公司银行账户中的619000元存款予以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与其主张的诉讼标的总额619875.48元相当,应予以支持。若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山峰混凝土公司和提供保全担保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经网络查控的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619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续行保全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保全申请费3615元,由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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