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

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民初19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长卿镇***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326921336L。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 委托代理人;**伶,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石桥铺绵阳高新国际创意联邦电子商务产业园一期6栋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66785306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梓潼县山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峰混凝土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峰混凝土公司于立案的同时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经网络查控的**建筑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619000元。2022年8月3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对经网络查控的朗峰建筑公司银行账户中的619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诉讼中,经**建筑公司申请,本院依法通知第三人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参加诉讼。2022年8月1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山峰混凝土公司、**建筑公司及***房产公司就案涉纠纷达成协议。后,山峰混凝土公司即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朗峰建筑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峰混凝土公司基于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解除保全,是对自己权利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经网络查控的四川朗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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