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04执1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郧县传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667686768B。
法定代表人:李加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兴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天马大道44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136811。
法定代表人:罗正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郧县传龙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北兴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协商,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鄂0304执1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龚红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