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县传龙建筑有限公司

郧县传龙建筑有限公司、湖北兴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04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郧县传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73913681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兴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郧阳开发区天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73913681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9)鄂0304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兴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兴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兴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兴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