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久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恒久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6财保8号

申请人:新疆恒久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超高层商业、办公综合楼****办公**。

法定代表人:马玉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恒久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

法定代表人:李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恒久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1845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新疆恒久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PZPP21650110250000000109)。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恒久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正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184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恒久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梁 瑛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翟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