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3执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5PPC9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晨,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担保人:沈丽,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担保人:韩宗虎,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杨塬村五社。
申请执行人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申请执行人支付268762元;二、担保人沈丽、韩宗虎对该案执行标的268762元担保,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申请执行人支付;三、如被执行人、担保人于2022年6月30日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未到位标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223执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长 多 来 提 阿 卜 杜 克 热 木
审判员     凯斯 尔江乃斯热拉
审判员     艾比布拉努尔麦麦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木 合 斯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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