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7民初269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台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信,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程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黄山街**/div>
法定代表人:黄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乌鲁木齐和信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去北京北路**汇轩小区汇轩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兰 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师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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