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3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5PPC9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街81号7栋4层商业408号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日30日出生,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日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日15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路之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5123.00元(已履行);二、被执行人于2023年8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0000.00元;三、被执行人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6305.00元;四、被执行人若未按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未到位标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223执恢78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凯斯尔***热拉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努尔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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