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腾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年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21民初139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东河区青年北路6号院高层1号楼2-1401号。
法定代表人:薛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爽,女,1984年3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公司员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玲,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1802室。
法定代表人:温哥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勇,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人,男,1996年8月4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住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
第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2号C座9-12层。
法定代表人:邢六斤,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年、被告江西省梦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按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收取诉讼费用,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2,309.8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案件受理费32,284.8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马 俊
人民陪审员  张志萍
人民陪审员  马光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