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033号
原告: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薛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雍太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鑫城小区1号公寓楼一单元10套。
负责人:谢德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照驰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14.98元,减半收取8,957.49元,由原告新疆***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 文 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