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咸阳华宇轨枕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咸阳华宇轨枕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华宇轨枕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督27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的生效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361092元,申请费6752元,执行费8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因余额不足,未能扣划,现予以冻结;经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股权、房产、车辆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现公司已搬迁;经本院执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胜利
审判员  杨宝健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