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湘潭市两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潭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但鉴于目前有涉及申请执行人湘潭中天建设有限公司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故本案暂缓处理。申请执行人湘潭中天建设有限公司考虑目前涉及该公司的刑事案件正在审理,同意本案暂缓处理,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7)潭仲裁字第1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再次申请的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