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17)湘0304执保397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湘潭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河东大道中天家居广场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恒,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观湘门直街8号1栋305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湘潭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湘0304执保397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湘潭中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56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变更保全申请人湘潭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担保人湘潭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岳塘区河东大道中天家居广场0302001号的商业门面作为其他等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湘潭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塘区河东大道中天家居广场0302001号的商业门面;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湘潭中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565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