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7101执恢3号

申请人: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2603号。

法定代表人:吴均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辽7101执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锦州铁路支行的账户21×××74内人民币额度383455.48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锦州铁路支行21×××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3455.4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文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郎春如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