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2562H。
法定代表人吴钧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静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及当事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430023.2元,负担诉讼费等4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执行义务,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2年2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2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湘乡市经济开发区016号*栋、*栋、*栋、*栋、*栋、*栋、*栋、*栋的房产,查封期限至2024年6月15日;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于2022年3月23日向家和旺电器有限公司、亚美橱柜发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收租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因应缴租金未到期暂未提取相关租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3日,本案应执标的3430023.2元,负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41000元,执行费37110.23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丛仁
审判员 刘辉南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肖之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