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81民初8426号
原告:张卫星,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峰,江苏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凡之,男,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李伟,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溧阳市小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东升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姚自根。
被告: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口路218号402、403、404室。
法定代表人:钱立群。
原告张卫星诉被告孔凡之、李伟、溧阳市小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金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张卫星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卫星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卫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