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晨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晨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1670号 原告 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3BEDXC),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临江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浙江银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GC536Q),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2号楼130。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撤诉原因 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