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1670号
原告
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3BEDXC),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临江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浙江银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GC536Q),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2号楼130。
法定代表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撤诉原因
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再缴纳诉讼费。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