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晨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银晨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赫江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3财保4号 申请人:浙江银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2号楼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GC53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赫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755号5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MDGB9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银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赫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81462.3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2024年1月18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银晨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赫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81462.38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银晨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