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路丰实业总公司

焉耆县沙河广告有限公司与库尔勒路丰实业总公司、某某、新疆运达交通试验检测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申字第6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焉耆县沙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焉耆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新疆百丰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库尔勒路丰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商志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新疆运达交通试验检测中心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O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
原审第三人:新疆运达交通试验检测中心。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余战军,系该检测中心经理。
再审申请人焉耆县沙河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库尔勒路丰实业总公司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新疆运达交通试验检测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巴民一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焉耆县沙河广告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