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益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顺庆区李家祠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财保81号
申请人:四川益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旺业路。
法定代表人:张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顺庆区李家祠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顺庆区芦溪镇李家祠村。
法定代表人:缪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缪建,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申请人四川益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顺庆区李家祠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缪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川0114执保1015号民事裁定书,在192500.00元限额内冻结了被申请人顺庆区李家祠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缪建名下的银行存款。2020年5月7日,申请人四川益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对被申请人顺庆区李家祠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缪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的请求。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