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某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衡阳市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422执1341号 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衡阳市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22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衡阳市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支付申请执行人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41289元及违约金28092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544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22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衡阳市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衡阳市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74821元,本院扣除执行费5440元后将案件标的款36938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该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422执1341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