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22民初1834号
原告:***,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江西省广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进,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博,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3021244Y。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融城金阶****。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进、云南巨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