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1民初82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8日生,彝族,住红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梅,个旧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河滨路教师小区C4(1-2)商1号。
法定代表人:李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合,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杨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