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1民初826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18日生,彝族,住红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梅,个旧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河滨路教师小区C4(1-2)商1号。
法定代表人:李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合,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杨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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