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4民初242号之一 原告: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民和路城投大厦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58738526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禾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书院街大方县农业农村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7CW7UQ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明皓公司)与被告贵州方景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方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方景公司赔偿明皓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二.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赔偿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因南方经贸集团(云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方经贸公司)在元阳项目的需要,由南方经贸公司和方景公司与云南天稷公司(案外人)协商,由方景公司出具6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云南天稷公司,由明皓公司与云南天稷公司签订借款450万元的《电子商票质押借款协议》,向云南天稷公司借款450万元。2022年12月19日,当明皓公司收到云南天稷公司的借款后,将200万元款项打入方景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支行开立的账号为2741********的账户上,借给方景公司使用,未约定借款时间。云南天稷公司与明皓公司约定的借款到期,云南天稷公司向有关各方和明皓公司追款,明皓公司要求方景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以便明皓公司将此款归还云南天稷公司。但方景公司虽然口头上答应积极筹钱还款,实际上均没有向明皓公司归还借款导致明皓公司未能向云南天稷公司还款,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了明皓公司。明皓公司认为,方景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明皓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明皓公司请求判令方景公司赔偿明皓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经审查,因需协助南方经贸集团(云南)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进行项目融资,明皓公司受南方经贸集团(云南)实业有限公司指派、委托向方景公司汇入款200万元,诉讼过程中,明皓公司亦自认其公司与方景公司没有联系,是南方经贸集团(云南)实业有限公司与方景公司协商后,由方景公司提供6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远远超过其公司的出借款。另,结合明皓公司提交其公司与南方经贸集团(云南)实业有限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即“……**他那边那个打款,他今天只能打300万过来打300万过来,你帮我打200万,他这边这这个公司”及明皓公司提出的证明目的为“……是因为借款之前同天稷公司进行借款协商的是南方经贸集团(云南)实业有限公司和方景公司,在收到4500000元借款之后,原告根据南方经贸集团的安排把2000000元款项借给本案的被告并将款项打入被告的基本账户”。综上,明皓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明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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