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沐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沐和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省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981执749号
申请执行人:夏红元,男,1976年1月30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江西省沐和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省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泸州北路669号1栋B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6297309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981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沐和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西省港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12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相当于512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毅
审判员***
审判员周爱新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