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民初2298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正荣金融财富中心E号楼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XU2XR0X。
法定代表人:沈美云,总经理。
原告:***,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敢(特别代理),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贞贞(特别代理),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7号二楼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934924252。
法定代表人:谢荣珍,总经理。
被告:蔡珍财,男,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蔡珍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蔡珍财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12.3元,减半收取计8156.15元,由原告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怡
人民陪审员 周秀英
人民陪审员 刘秋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阮奕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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