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民初22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资,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申请人: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资与被告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蔡珍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闽0302民初22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账号为14×××92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xx元。申请人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资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剑州支行账号为14×××92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xx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xx元,由福建省新农发建材有限公司、**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怡
人民陪审员  刘秋峰
人民陪审员  周秀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阮奕清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