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顺昌县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21民初722号
原告: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7号二楼二单元,确认送达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934924252。
法定代表人:谢荣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昌县实验小学,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北路33号,确认送达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214901124267。
法定代表人:张曙光,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标,男,顺昌县实验小学教师。
原告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顺昌县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被告顺昌县实验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黄发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顺昌县实验小学支付工程价款330508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7日,福建南平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顺昌县实验小学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顺昌县富州学校(实小分校)挡墙工程,工程合同价款为778550元。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26日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问题造成设计多次变硬,增加了部分工程量。2018年1月26日,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接受顺昌县实验小学委托,对顺昌县富州小学挡墙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经审核工程结算核定造价为1109058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2条款约定:本合同价款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第23.3约定: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系:原则上按图纸和工程清单施工。如有工程量增减按实际结算,增加或减少含附属工程的工程量在结算时按工程中标的可竞争项目优惠率12%计算。因此,双方虽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778550元。由于涉及变更,增加工程量,经核算实际工程价款1109058元,但顺昌县实验小学只支付了合同工程价款778550元,对增加的工程价款330508元不肯支付,经多次协商无果。顺昌县实验小学不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顺昌县实验小学辩称,1.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富州学校挡墙工程,有很大一部分未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以致于福州翰林(福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不同意验收,经县教育局、顺昌实小,施工方三方讨论形成整改意见,建设工期严重超过期限,依法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5月4日。由于质量不合格整改,实际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10日,工期延误739天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3条的规定,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每天200元的损失,计200元×739天=147800元。2.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降低成本,不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不听校方的劝阻在混凝土中随意大量抛石,根据挡墙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混凝土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相关数据,混凝土工程量为3020.159立方米,抛石混凝土工程量达1006.72立方米,抛石混凝土单价比混凝土单价低18.28元/立方米,混凝土的价格为应核减18402.84元。按照施工图纸富州学校挡墙工程应采用跳跃式开挖,但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并没有按设计要求操作施工,导致碟景湾C区主干道路面出现裂痕甚至出现部分路面掉入施工场地的大面积塌方现象,无法出行,该工程修复费用由校方垫付共计90000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3.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图纸施工,主要体现在2号、4号挡土墙上,2号挡土墙设计值,高4.5米,厚2.01米,长42.1米。而施工方实际施工高6.05米,厚2.023米,长42.1米。4号挡墙设计值高2.5米,厚1.57米,长6.8米,施工方实际施工高3.5米,厚1.93米,长6.8米,总计差值206.442立方米,增加造价206.442立方米×282.9元=58402.44元,应从总价款中扣除。4.塌方后,原道路的栏杆修复造价为总长140米×324元/米=45360元。审计报告只是对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量进行一个价格认定,并没有在报告中扣除上述款项,实际支付时应扣除才是公正合理的。如果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承认上述事实,答辩人要求对价格申请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认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对于以下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①2015年3月17日,福建南平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顺昌县实验小学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福建南平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顺昌县富州学校(实小分校)挡墙工程,包工包料,工程合同价款为778550元。开工日期2015年3月25日,竣工日期2015年5月4日。保修金为工程审核结算价的5%,保修期1年”等内容。
②2015年7月10日,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接顺昌县实验小学通知挡墙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要求延长施工天数32天,顺昌县实验小学表示同意。
③2015年11月20日,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顺昌县实验小学提出竣工验收报告。2016年1月26日,富州学校(实小分校)挡墙建设工程初验情况说明载明:“建设工程严重超过期限,合同签订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23日”。2017年6月10日,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请第三方对挡墙进行回弹检测合格,顺昌县实验小学也在场并签注同意验收合格。
④顺昌县实验小学提供施工合同及签证单等资料委托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顺昌县富州学校(实小分校)挡墙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经审核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工程结算核定造价为1109058元。顺昌县实验小学和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和2018年1月26日在该《工程造价审核征求意见表》上盖章。该《工程造价审核征求意见表》上注明“如有异议,请在15日内提出具体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同意按本征询表定案金额定案”,双方在收到后的15日内均未提出异议。
⑤顺昌县实验小学已支付工程价款778550元。
2.对于以下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质证和认定情况。
①本案诉争的尚欠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30508元是否应扣减多做工程造价58402.44元?
顺昌县实验小学认为,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该挡墙做高、做厚,经计算多做工程造价58402.44元,应从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对顺昌县富州学校(实小分校)挡墙工程进行工程结算核定造价为1109058元中扣减。
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为,该多做的工程已交付使用并验收合格,且经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顺昌县富州学校(实小分校)挡墙核定造价为1109058元,双方在《工程造价审核征求意见表》盖章认可且在收到后的15日均未提出异议。故不同意扣减。
本院认为,上述《工程造价审核征求意见表》,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根据顺昌县实验小学委托并依据其提供的施工合同及签证单等资料作出的,双方盖章确认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且该工程已交付和验收合格,故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成立。
②本案工程延期竣工天数?
顺昌县实验小学认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5月4日。由于质量不合格整改,实际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10日,工期延误739天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3条的规定,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每天200元的损失,计200元×739天=147800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
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为,顺昌县实验小学盖章确认的2015年8月2日挡墙建设载量记录清单第一行记载“顺昌县实小分校挡墙工程于2015年6月26日开工”。顺昌县实验小学提供的2016年1月26日的《富州学校(实小分校)挡墙建设工程初验情况说明》记载“实际竣工日为2015年11月23日”。期间天数应扣减增加了部分工程量需32天、合同约定的40天及因雨天无法露天作业,应顺延75天(有2019年4月12日顺昌县气象局气象证明和施工日志证明),还有就是顺昌县实验小学没有及时验收所致。
本院认为,开工日期应以2015年3月25日约定为准,竣工日期以顺昌县实验小学自认的2015年11月23日。期间天数应减增加了部分工程量需32天、合同约定的40天,实际延工171天,即违约金34200元。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求雨天工期应顺延75天,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通用条款“工期延误”有关规定,不予采纳。
上述主要事实归纳为,2015年3月17日,福建南平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顺昌县实验小学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价款为1109058元。顺昌县实验小学支付工程价款778550元,至今尚欠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330508元,扣减工期延误违约金34200元,还应支付29630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顺昌县实验小学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有效。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330508元,应扣减因工程延误违约金34200元后,顺昌县实验小学仍应支付工程款296308元。顺昌县实验小学抗辩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多做工程造价58402.44元的意见,不予采纳;扣减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部份采纳;扣减修复碟景湾C区主干道费用90000元,基于不同法律法系,本案不宜处理。
综上所述,对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求,部份予以支持;部份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顺昌县实验小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96308元;
二、驳回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8元,减半收取计3129元,由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8元;由顺昌县实验小学负担2801元。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国语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洁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