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5539号
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隔门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536870XB。
法定代表人:谢文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圣平,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燕,福建金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7号二楼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934924252。
法定代表人:谢荣珍,总经理。
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巧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