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2民初196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蓉蓉,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溶,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杰,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7号二楼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5934924252。
法定代表人:谢荣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
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福建武夷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郑秋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周依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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