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初63号
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怀安县柴沟堡镇柴怀路东70号。
法定代表人:谷慧钧,董事长。
被告:***绿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尚义县大青沟镇六号地村。
法定代表人:武佃云,经理。
被告:禾中***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怀安县柴镇新区迎宾大道与禾力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玉珍,经理。
被告: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万全县郭磊庄镇。
法定代表人:武殿雄,董事长。
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绿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禾中***果蔬有限公司、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800.0元,减半收取计110,900.0元,由怀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景献
审 判 员 赵 亮
人民陪审员 李景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