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05民初2126号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灌区一干渠管理站,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江家屯乡江家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郭永刚,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斌,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惠通街1号浙商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武殿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琪,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灌区一干渠管理站与被告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2019)冀0705民初2126号
审 判 长 胡 婕
人民陪审员 徐 静
人民陪审员 刘国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