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526民初1061号
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蒙中。
被告:**,现住张家口市。
被告: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郭磊庄镇。
第三人:曹某,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第三人:马某,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某、马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某、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西乌珠穆沁旗沁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谷海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乌日图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