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08民初994号
原告:**年,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郭磊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72762101W
法定代表人:张治玲,总经理。
原告**年诉被告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年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年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判员 苗 锦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边树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