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仁和易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6民初4848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臻,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仁和易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1607。
法定代表人:郭景全。
被告:***,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郭磊庄镇
法定代表人:武殿雄。
原告**与被告天津仁和易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张明月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