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5民初76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住所地尚义县南壕堑镇太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职员。
***利文,男,1970年9月14日,汉族,个体,住尚义县。
被告***(系***妻子),女,1973年4月29日,汉族,个体,住址同上。
被告尚义县欣源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尚义县南壕堑镇简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家口市蔬菜产业商会,住所地张家口市浙江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亚雄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浙江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乔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5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万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与***利文、***、尚义县欣源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张家口市蔬菜产业商会、河北亚雄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7元,减半收取7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