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亚雄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与某某、裴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25民初76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住张家口市尚义县太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信贷部副主任。
被告:***,男,1962年11月5日生,*,住尚义县。
被告:***,女,1965年12月30日生,*,住尚义县。
被告:尚义县军升蔬菜贸易有限公司,住大青沟镇师家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29日生,*,住张家口桥东区。
被告:***,女,1966年12月8日生,*,住张家口桥东区。
被告:张家口市蔬菜产业商会,住张家口市浙江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协会负责人。
被告:河北亚雄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张家口市浙江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乔龙。
被告:***,男,*,住张家口市万全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与被告***、***、尚义县军升蔬菜贸易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蔬菜产业商会、河北亚雄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6元,减半收取计6218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